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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時間:2024-01-04

關于印發《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有關部門:


      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優化提升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工作效能,更好地發揮對我省培育壯大新動能、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撐引領作用,我們對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必要調整,制定了《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27日


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改革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冀發〔2019〕4號)等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重點領域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依據《河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河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建設、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根據河北省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服務全省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能力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工程中心是全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的主要目的是,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和顛覆性技術創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面向全省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求,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實驗研究;


    (二)以市場為導向,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通過市場機制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為市場化、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開展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試驗、驗證,為行業發展開展咨詢服務,研究產業技術標準,成為產業技術推廣平臺;


   (五)組織技術創新的國內外合作交流,促進提升產業自主創新能力;


   (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組織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負責:


    (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


    (二)發布重點領域工程中心建設申報通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論證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列入籌建計劃;


    (三)組織開展工程中心核定確認和運行評價工作,對完成確認的工程中心予以正式命名;


    (四)開展工程中心的調整、優化、整合和撤銷工作;


   (五)推薦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部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省有關部門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篩選、推薦所屬單位申報工程中心,對申報材料和建設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


    (二)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


   (三)對工程中心申請確認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協助或受托組織工程中心核定確認工作;


   (四)組織所屬工程中心參與運行評價;


   (五)協助做好工程中心動態調整等工作,提供相關配套支持政策;


   (六)做好所屬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期間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工程中心的承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編制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二)根據籌建文件和建設方案,落實建設條件,籌措建設經費,按期完成建設及核定確認工作;


   (三)籌措工程中心運行經費,完善制度建設,保障工程中心正常運行;


   (四)參與工程中心評價工作,及時報送工程中心評價材料;


   (五)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報送工程中心建設實施情況和運行情況報告;


   (六)積極承擔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研發任務,做好開放運行和共建共享,為行業發展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七)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察、檢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建設


     第八條 申報工程中心的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的工程中心功能定位明確,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機制規范;


   (三)擁有一批市場價值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處于省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能夠輻射帶動區域技術創新和行業發展;


   (四)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產業化研究所需的必要基礎設施和研發試驗設備,擁有將科技成果向規模化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試驗環境和能力;


   (五)擁有所申報領域較強技術開發和集成創新能力的技術帶頭人,以及研發水平高、管理經驗豐富的人才隊伍;


   (六)具有較為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及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九條 工程中心可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需要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鼓勵工程中心采取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編寫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一)。


      主管部門結合現場考察情況對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正式行文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收到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文件及符合條件的申請報告后,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或中介機構的評審意見,綜合考慮全省建設布局,擇優確定擬列入籌建計劃的工程中心,并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省發展改革委正式發文納入工程中心籌建計劃。申報單位按文件要求上報建設方案,并加蓋申報單位、主管單位、共建單位公章。


      建設方案是工程中心建設和核定確認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進入籌建期后,可暫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建設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根據列入籌建文件和建設方案開展工程中心建設工作,建設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五條 對在建設期內完成建設內容并達到預期目標的工程中心,應在半年內編制籌建期總結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二),向主管部門提交確認申請和籌建期總結報告,并對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進行核定確認,完成確認的予以正式命名。


      第十七條 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工程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后繼續建設。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機制。原則上,省發展改革委每三年對經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在評價年度完成確認、正式命名的工程中心,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工程中心運行評價要求和績效目標,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科技經費支出、人才與隊伍、技術條件、科技活動、資產、收入、成果、行業貢獻度等指標。

第二十條 在評價年度,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運行評價通知。主管部門組織所屬工程中心上報相關評價材料參與評價,并對評價材料進行初審。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報送材料進行核實,按照評價標準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正式發文通報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并通過確認的工程中心,省發展改革委頒發牌匾,并按省相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地對新確認的工程中心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第二十四條 根據運行評價結果,對被評價為優秀的工程中心,省發展改革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中優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工程中心積極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對于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建設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政策給予資金支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在建設和運行期間,發生單位或中心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建設內容、地點變更、整合重組等重大調整時,應及時提出調整請示,經主管部門核實并提出調整建議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對于工程中心負責人調整、技術委員會主任變更等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核準,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監督管理實行定期報表、運行評價相結合制度。

非評價年度應提交工程中心運行情況報告,在當年3月底前將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評價年度參加集中運行評價,按有關要求報送評價材料。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申報單位的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取消籌建資格或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一)無不可抗拒的因素,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建設任務和發展目標且未申請延期的,或經批準延期仍未完成建設任務和研究目標的;

(二)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或連續兩次基本合格的;

(三)擅自改變工程中心名稱、研究方向、建設內容等重大調整的;

(四)未經批準逾期不上報工程中心運行情況報告或評價材料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六)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七)承擔單位破產的,以及被重組、收購更名后,其主營業務發生變化后不再承擔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的;

(八)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或挪用支持資金的;

(九)因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不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對工程中心運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河北省工程實驗室名稱統一調整為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中心規范命名為:“×××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二條 有關地方和部門可參考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冀發改高技〔2021〕5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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