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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8-02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2024〕第1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等活動,保證授獎質量,省科技廳對2022年6月公布的《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冀科成市規〔2022〕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4年7月31日
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規范評審程序,保證評審質量,根據《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北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貢獻大小排序。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評審標準
第一節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第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選者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帶動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在推動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第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對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是指候選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過程中,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造,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了重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第七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為終身成就獎,是對科技人員長期從事科技工作,并為我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最高獎勵,該獎終身只授予一次。
第八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者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在學科建設、技術創新、產業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養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為我省相關領域科技創新與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第二節 自然科學獎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被國內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者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于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三節 技術發明獎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和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器件”是指包括儀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統”是指產品、工藝、材料和器件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第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實用程度、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實施應用二年以上時間,應用效果顯著,應用前景良好。
第十八條 技術發明獎的候選者應當對河北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實質性貢獻,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方案設計、技術路線;
(二)在核心技術攻關中做出重要技術發明;
(三)在成果轉化和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技術發明獎項目必須具有已經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所提交的知識產權中前3件發明專利視為核心發明專利。候選者應為專利發明人,其中前3人須是核心發明專利的發明人,其他人也須持有相關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 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有力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做出明顯貢獻,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一定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做出一定貢獻,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于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四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包括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類、重大工程類、企業技術創新類和科學技術普及類。
(一)技術開發類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的具有技術創新和市場價值的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二)社會公益類是指在社會公共事業領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務活動中完成的具有技術創新性,保障公眾基本利益、滿足社會公共科技需要的公益性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三)重大工程類是指列入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特別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國際領先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該獎僅授予組織;
(四)企業技術創新類授予在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引領推動產業科技進步、業態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企業;
(五)科學技術普及類是指在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取得了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原創科學技術普及成果及其推廣應用,該獎僅授予個人。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是指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或先進水平。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是指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二年以上較大規模的應用推廣(其中科普作品須出版發行二年以上),創造了重大的市場價值和社會價值。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要貢獻”,是指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應當對河北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實質性貢獻,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科學普及中做出重要貢獻。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科學技術進步獎提名項目原則上應由在河北省登記或注冊的組織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特殊情況需事先報省科技廳核準。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做出重大貢獻,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做出較大貢獻,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做出一定貢獻,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生態環境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生態環境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生態環境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類
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
(四)企業技術創新類
授予綜合實力處于全國同行業前列,在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引領并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業態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省內企業。
(五)科學技術普及類
授予在表達科學技術知識的視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創新,能夠準確進行科學描述,內容通俗易懂且為大眾所廣泛歡迎,對于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和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養發揮重要作用的科普作品的作者。
對于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特別重大貢獻,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特別顯著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五節 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二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十六條所稱“國外或者省外的個人、組織”,是指在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中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二十八條 被授予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國外或省外的個人、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河北省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河北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突出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二)在向河北省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河北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
(三)在促進河北省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及省外組織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提升河北省在科學技術領域影響力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對河北省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合作獎終身只授予一次,曾獲我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省燕趙友誼獎的,不得重復申報;同一人員在同一年度不得與省燕趙友誼獎同時申報。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省科技廳每年向社會發布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通知,明確提名時間、方式、程序、規則及材料要求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提名者包括提名單位和提名專家,須在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提名者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提名,對候選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風、廉潔等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對提名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提名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遴選機制,按照《獎勵辦法》所列各獎種授獎條件在本行業、本地區、本部門范圍內擇優提名。
提名專家應在本人所熟悉專業領域內進行提名,每人每年可提名1項。
第三十三條 提名應征得候選者同意。提名后發現存在不符合提名條件的,提名者應當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撤銷提名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廳依據提名者的履職盡責等情況對其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不得被提名或者不得授予省科學技術獎的其他情形包括: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立案調查尚無結論的;
(二)被判處刑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或處分,且處于執行期或影響期的;
(三)有科研失信記錄或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且在懲戒執行期內的;
(四)未對項目做出創造性貢獻,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
(五)存在知識產權爭議,尚未解決的;
(六)須取得有關許可證,尚未取得的;
(七)涉及支撐提名項目相關的國家級、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尚未結題驗收的;
(八)涉密的;
(九)同一技術內容在同一年度重復或多渠道提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
(十)同一技術內容已經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為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獎的;
(十一)按照省科技廳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提名項目的候選者。
第三十七條 上一年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的前三完成人不能作為本年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提名項目完成人。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第一完成人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獲獎的,再次提名須間隔一年。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政部門、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曾經在企事業單位從事相關工作且有實際貢獻并能夠提供佐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受理,進入評審環節。
第四章 評 審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設立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工作,審定異議處理結果。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庫中的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科學道德,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由省科技廳根據當年科學技術獎參評項目情況和評審工作要求,從專家庫中遴選,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輪換。
當年提名專家和候選者不得參加相關評審工作。與提名項目的候選者有利害關系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專家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保密紀律,對評審情況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評審專家進行信譽管理,對專家參與評審活動情況進行記錄,作為專家庫動態調整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依次包括網絡評審、行業評審和總評審。
(一)網絡評審。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企業技術創新類、重大工程類除外)設若干網絡評審組,按學科隨機匹配選定省外評審專家,各組專家按照評審標準對組內項目打分,根據各組項目得分排序和限額指標確定入圍行業評審的項目。
(二)行業評審。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行業評審組,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各行業評審組專家根據評審標準對組內項目(人員)打分,通過記名投票形成各行業組項目得分排序。
1.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的重大工程類、企業技術創新類、科學技術普及類,科學技術合作獎,根據項目(人員)得分排序和限額指標,推薦建議授獎項目(人員),產生行業評審結果。
2.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的技術開發類、社會公益類,根據項目得分排序和限額指標,推薦一、二、三等獎建議授獎項目,產生行業評審結果。
(三)總評審。以會議方式對行業評審推薦的建議授獎項目(人員)進行評審,可視情況進行實地考察調研。對行業評審推薦的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人員和一等獎項目,采取答辯、評審專家記名投票的程序進行評審,產生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候選者、特等獎和一等獎建議授獎項目。對行業評審推薦的二、三等獎建議授獎項目,科學技術進步獎中的重大工程類、企業技術創新類、科學技術普及類,科學技術合作獎建議授獎項目(人員)進行審議和表決。根據獎勵指標限額和同意授獎票數達到或超過實際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條件,產生總評審結果。
根據總評審結果,評審委員會向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四十六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候選者兼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征求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科學技術進步獎中企業技術創新類候選者,應征求應急、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科學技術合作獎涉外候選者,應征求有關涉外部門意見。
第四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由省科技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作出授獎決定。
第五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受理和評審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一)提名者應責成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候選者所在工作單位,科學技術合作獎合作單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候選者所在工作單位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自然日。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后再次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方可提名。
(二)提名者應在本地區、本部門(單位)范圍內對擬提名獎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自然日。
(三)形式審查結束后,省科技廳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自然日。各階段評審結束后,省科技廳在官方網站上公告評審結果。
第四十九條 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對省科學技術獎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科技廳實名提出。異議提出者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和證明其觀點的必要證據材料。個人提出的,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項目提名單位、完成人、完成單位對項目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五十條 省科學技術廳對收到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無相關證據或調查線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義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學術界公認的某項理論或事實為由,對涉及該理論或事實的項目提出異議,無法通過調查處理解決的;
(四)異議內容與項目提名材料內容無關的;
(五)異議內容與過去已經處理完畢的異議內容相同或相似,無重復處理必要的。
第五十一條 省科技廳對決定受理的異議,實行分類處理:
(一)學術類異議:反映學術問題和完成人、完成單位爭議的,由省科技廳轉送提名者,限期調查處理;
(二)紀律類異議:反映候選者、候選單位違紀違法問題的,移交具有相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任免機關單位,或相應執法部門處理。
為維護異議者合法權益,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意見。異議內容涉及異議者自身權益主張、無法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提名者應當及時將異議內容轉達被異議方,責成其提出申辯材料。提名者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并按期限要求向省科技廳反饋。反饋異議處理材料應包括:
(一)異議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二)相關候選者、候選單位申辯材料;
(三)專家咨詢意見;
(四)提名者的明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三條 異議在限期內處理完畢且異議不成立的,經監督委員會審定后,提交本年度評審;異議成立的,經監督委員會審定后,終止本年度評審。
第五十四條 提名者因客觀原因在限期內不能完成調查處理的,應向省科技廳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處理。經批準后,提名者應當繼續履行異議調查處理責任。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且項目技術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可以按其緩評節點提交下一年度后續程序的評審;下一年度仍未能提交評審的,視為放棄提名。
提名者在限期內,既不報送調查結果,又不申請延期處理或撤回提名的,終止本年度評審。
第五十五條 異議處理材料由省科技廳提交評審委員會,作為評審參考,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復審提出意見。
第五十六條 省科技廳應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實名異議者和提名者。
第五十七條 異議處理情況應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授 獎
第五十八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的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自然科學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
技術發明獎每個項目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五十九條 由省政府頒布獎勵決定,對獲獎個人、組織、項目給予表彰獎勵。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獎金數額為每人100萬元,全部屬獲獎人個人所得。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數額分別為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重大工程類和企業技術創新類獎金數額為每項3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普及類獎金數額為每項10萬元。
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數額為每人(組織)10萬元。
第六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為獲獎者所有和支配,要確保按時、按規定發放,不得克扣、擠占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 對項目授獎后收到的反映獲獎項目或單位、個人存在問題的信函,符合《獎勵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撤銷獎勵事由的,相關受理及調查處理參照異議處理程序執行。
第六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和科研誠信審核。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專家和提名者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或科研失信黑名單,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授予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廳2022年6月2日印發的《河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冀科成市規〔20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