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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8-15
冀工信裝函〔2024〕382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稅務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25號)有關規定,為做好河北省2024年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報送工作,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233號)轉發你們,并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財稅〔2023〕25號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企業清單。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8月31日前在信息填報系統(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請,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本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已列入2023年清單的企業,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清單的,須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提交證明材料清單》(見附件2)中第2、3、6、8項。
三、各市工信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見財稅〔2023〕25號文第一條、第二條及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產品基本標準》),組織對本地區申報企業進行初核推薦,于2024年9月6日前將初核通過企業名單匯總表(見附件1)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企業可于10月31日后,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清單印發后,企業可在當期一并計提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列入2024年清單的企業,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單但未列入2024年清單的企業,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五、清單有效期內,如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各市工信主管部門報告,各市工信主管部門于企業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45日內,將核實后的企業重大變化情況表(見附件2)和相關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要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超過本條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的,各市工信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六、各市工信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清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應及時聯合核查,并聯合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七、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聯系電話:
省工信廳裝備工業處 0311-87800069
省財政廳稅政處 0311-86773475
省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0311-86981407
附件:
1.初核通過企業名單匯總表
2.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233號)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4年8月13日